同治四年十二月奏疏二

342.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折十二月二十八日

奏为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,恭折仰祈圣鉴事。

窃臣国藩于同治元年二月复奏安徽省城仍建安庆案内,请专设长江水师提督及总兵以下各官,奉旨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。旋经吏部等于五月二十三日定议具奏,准其设立长江水师,而于总兵、副、参至千、把应设几缺,暨分汛、修舰各事宜,令臣体察情形,再行详核议奏。三年四月奉旨,以淮扬镇总兵黄翼升补授长江提督之缺。六月克复金陵,滨江五省战事大定,即应将前募之水勇改为经制之水兵,核定章程,会议具奏。特以勇丁之口粮较多,额兵之口粮极少,相去悬绝,难于酌中定议,展转筹思,是以复奏稍迟。

臣国藩于咸丰二年腊月初招湘勇,维时长沙甫经解围,各路兵勇往来湖南,络绎不绝,臣遍查饷章,参差不齐,惟张国樑之勇每月五两四钱,江忠源之勇每月四两五钱,该两军是为有名于时。逮三年夏间,胜保奏请招募陆勇,月饷四两五钱,户部议准。江南大营循而行之,遂定为报销之常例。臣于三年冬间召募水陆两军,陆勇酌减为每〈月〉四两二钱,而亲兵什长稍有增加;水勇酌减为每月三两六钱,而炮手舵工稍有增加。厥后银价日贱,米价日昂,咸丰十一年,杨载福等请将水勇加为每月三两九钱,至今未改。臣复详加询访,除山东、河南饷章微少外,其余江、楚、闽、浙等十余省勇饷,均系四两有奇。目下各路招集陆勇纷纷未已,若水军骤为大减,则人皆去为陆勇,谁复愿充水兵?故臣所议章程,于兵饷条暂从其优,俟军务告竣,再行酌量核减。审时度势,有不能不出于此者,非敢与陆营战守粮额故示悬殊也。

自古养兵本无善政,南宋之括财,晚明之增饷,皆为兵多所累,识者病之。我朝绿营兵丁五十余万,较之宋、明,已属极少。然乾隆四十六年议增缺额、名粮,大学士阿桂曾上疏力争。臣国藩亦于咸丰元年疏请裁兵五万,户部初未议准,后乃通行各省酌办。溯自洪、杨倡乱,捻、回继变,军兴十余年,惟向荣、和春大营用兵稍多,其余皆倚勇丁以集事。国家养兵之费,岁逾二千万,当此多事之秋,乃未闻绿营立一奇功,出一良将。今各省勇丁合计,约在三十万以外,而昔年经制之兵仍未能议裁议减。守战各兵在营之坐粮虽少,而出征外省,加以盐折、夫价、余丁等款,每兵一名月支亦在五两上下。平日有粮少之名,临事无省费之实,百年受养兵之累,应急无破寇之效,统筹全局,殊非长策。臣愚以为军务全竣后,仍当综核名实,裁减陆兵。其必不可裁者,即当增加口粮。此又因今日设立水营而即为异日陆营之地者也。

谨议事宜三十条,营制二十四条,分缮二折,恭呈御览。

计战船七百七十四号。除提督已颁关防外,新设总兵四员,拨出兼隶之总兵一员,副、参、游三项营官二十四员,都、守、千、把、外委等哨官七百七十四员,兵数一万二千余人。兵饷、船价、廉俸、杂费、修舰之资,约计每月五万有余。凡选将、练兵、饷项、捕务暨考核、教演之法,莫不严定章程,冀垂令典。请旨敕下军机大臣,会同吏、户、兵、工等部暨总理衙门核议施行。

所有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缘由,谨会同漕运总督臣吴棠、护江苏抚臣刘郇膏、安徽巡抚臣乔松年、江西巡抚臣刘坤一、湖北巡抚臣郑敦谨、湖南巡抚臣李瀚章恭折由驿具奏,伏乞皇太后、皇上圣鉴训示。

再,此折系臣曾国藩、彭玉麟主稿,合并声明。谨奏。

附长江水师事宜

第一条、提督建衙芜湖

长江水师提督驻扎,原议在于芜湖建立衙署,查芜湖内河甚小,冬令水涸,不能安泊战舰。若泊大江之中,则洪涛巨浸,其患莫测。查江南太平府河,外通江,内通湖,可扎战船数十营,右达皖南宁国府,南漪固城诸湖,左达江苏高淳、溧水两县,石臼、丹阳诸湖,兼可扼东坝之要隘,拟以提督驻扎太平府,设立衙署。

第二条、提督立行署于岳州

长江水师提督管辖之地,上自荆州、岳州,下至江苏崇明,两岸支河、内湖均归统辖,计程近五千余里,分列五省,若仅驻扎太平府,恐其照料难周,拟于岳州府设立行署。该提督分月轮驻,以半年驻下江太平府,以半年驻上江岳州府。每年周历巡查,驻上江则巡阅至洞庭湖、荆州止,驻下江则巡阅至狼山止。

第三条、提督单衔奏事

长江水师提督统辖较远,责任甚重,拟请单衔奏事,以专责成。如遇有与各省地方公事及陆营交涉之件,则会商该省督抚分别奏咨办理。如地方公事及陆营有与水师交涉之件,该省督抚亦会商长江提督分别奏咨办理。提督之官,其初本系文职。明末李如松始以武臣而为提督。初尚文武兼用,后乃专用武职。惟九门提督一缺,尚是文臣兼领。江、皖、晋、豫等省提督之缺,尚以巡抚兼领,略存旧制。今长江提督一缺,拟请文武兼用,盖缘长江通商,处处与外国交接,朝夕相见,必须提督平日稍有权威,乃足以资弹压。该提督仍归两江总督、湖广总督节制。

第四条、长江共立六标

长江水师共立六标。提督驻扎太平府,所辖提标五营。岳州设一总兵,所辖镇标四营。汉阳设一总兵,所辖镇标四营。湖口设一总兵,所辖镇标五营。瓜洲设一总兵,所辖镇标四营。狼山镇总兵兼隶长江,所辖镇标二营。通共二十四营。

第五条、长江与各省水面分界

长江水师与各省河湖交界之处,应即划分界限,各有汛地,以专责成。湖北除江面千余里全归长江提督外,其自荆州以上溯江至宜昌、巴东,汉阳以上溯汉至襄阳、郧阳及各支河湖汊,应由湖北另行设防,归湖广总督、湖北提督统辖。湖南除江面及洞庭湖归长江提督外,其湘、沅二水应由湖南另行设防,归湖南巡抚、湖南提督统辖。江西除江面及鄱阳湖归长江提督外,其吴城以上省河及东西支河应由江西另行设防,归江西巡抚统辖。安徽除江面与傍江之湖归长江提督外,其淮河自正阳关以下至洪泽湖止,并接连苏属之支河湖荡,应另设淮扬水师,归淮扬镇总兵统带,两江总督、漕运总督、安徽巡抚兼辖。江苏除江面归长江提督外,其自镇江以东,凡江南之支河湖荡,应另设太湖水师,归两江总督、江苏巡抚、江南提督统辖。其旧设海口之狼山、福山、苏松三镇,除福山、苏松二镇悉仍其旧外,拟以狼山镇兼隶长江提督标下,仍听两江总督、江南提督节制。

第六节、副参游沿江建衙

副将、参将、游击各有专营,自应设立衙署。惟长江水师营汛,其责任专重在水面,并无防守城池、弹压市镇之责。其立汛建署,须择有港汊内河可收泊战舰者,庶免风涛覆溺之患,虽孤州野岸亦可修造衙署,宜距城市稍远乃为妥善。

第七条、都司以下不立衙署

水师官兵皆宜以船为家,不准登岸居住。如违例住岸上者,官即革职,兵即革粮。自都司以下皆系哨官,即以哨船为办公之所,不准建衙陆居。至长江提、镇除例给坐船外,各给督阵舢板二号,每船额设守备哨官一员,兵二十名。内舵兵一名,头兵一名,炮兵二名,桨兵十六名。凡提、镇衙门巡捕、跟丁、执事人等,轮流派此船之人值班听差,下班仍以船为家,不准在岸居住。副、参、游督阵舢板各一号,悉如之。

第八条、营制船数

副将营制战船四十三号:内长龙船二号,舢板船四十号,督阵大舢板船一号。参将营制战船三十三号:内长龙船二号,舢板船三十号,督阵大舢板船一号。游击营制战船二十三号:内长龙船二号,舢板船二十号,督阵大舢板船一号。其虽系游击营制而用船三十三号者惟岳州、汉阳二营。凡专立之营,皆以都司二员管驾长龙为领哨,其各散哨员弁均受约束。左领哨专管本营钱粮,右领哨专管本营船炮军装及一切差遣巡查诸务。其舢板之以守备充哨官者为副领哨,每守备率领船十号。

第九条、战船人数

长江水师额兵。副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,兵二十名;长龙船二号,每船二十五人,共兵五十名;舢板船四十号,每船十四人,共兵五百六十名:共额兵六百三十名,共哨官四十三员。参将营督阵舢板船一号,兵二十名;长龙船二号,每船二十五人,共兵五十名;舢板船三十号,每船十四人,共兵四百二十名;共额兵四百九十名,共哨官三十三员。游击营督阵舢板船一号,兵二十名;长龙船二号,每船二十五人,共兵五十名;舢板船二十号,每船十四人,共兵二百八十名:共额兵三百五十名,共哨官二十三员。其游击营亦有用三十三船者,全仿参将营之例。稿书、书识均不在内。

第十条、都司于本船之外另有打仗舢板

领哨都司除长龙战船一号有兵外,另给无兵之舢板船一号。如遇出兵入小河港汊,恐长龙迟滞,则由长龙拨兵归此舢板,乘坐领哨出队,以期便捷。

第十一条、设立书吏

长江水师提督用稿书四名,书识八名。总兵用稿书二名,书识六名。副、参、游皆用稿书二名,书识四名。都司用稿书一名,书识二名。守备用书识二名。千、把各用书识一名。

第十二条、兵丁粮额

咸丰四年初立水师之时,较陆军勇粮稍减,桨手每月三两六钱,舵工四两五钱,头工四两二钱不等。厥后因银价日贱,米价日贵,桨手加为三两九钱。今将水勇改为额兵,而各处陆营纷纷招勇,若逮将水兵口粮太减,则人皆去为陆勇,谁复肯当水兵!自应酌量暂从其优。长龙战船额设兵二十五名:内舵工兵一名,每月给银三两六钱,每日一钱二分;管舵兵一名,头工兵一名,炮手兵四名,每月给银三两,每日一钱;桨手兵十八名,每月给银二两七钱,每日九分。舢板战船额设兵十四名:内舵工兵一名,头工兵一名,炮手兵二名,桨手兵十名。督阵大舢板额设兵二十名:内舵工兵一名,头工兵一名,炮手兵二名,桨手兵十六名。月饷均与长龙战船同。稿书与舵粮同,月支三两六钱。书识与桨粮同,月支二两七钱。俟军务大定,各路并无招勇之事,再由长江提督,江、楚总督专案具奏,议将口粮酌减,乃为定额。亦须优于陆兵,庶不至似今日绿营之废弛。

第十三条、哨官额缺

长江水师副将营协标哨官额缺,应设都司二缺,守备三缺,千总十缺,把总十二缺,外委十六缺。参将营哨官额缺,应设都司二缺,守备二缺,千总八缺,把总九缺,外委十二缺。游击营哨官额缺,应设都司二缺,守备一缺,千总四缺,把总六缺,外委十缺。以上各营哨官,皆以各员所管之船为缺,不设衙署。

第十四条、另给座船

长江水师提督给座船四号。总兵给座船三号。副、参、游给座船二号。各营哨官都司、守备以下直至外委皆无衙署,每哨各给座船一号,以抵陆营衙署马匹之费。提督每座船月支价银十六两,总兵、副、参、游每座船月支价银十四两。都司以下每座船月支价银十二两。

第十五条、出缺遴补

长江水师哨官缺出,都、守、千、把、外委五项,应全归长江提督主政,即就长江水师中遴员题补。其营官缺出,副、参、游三项,拟以七成归长江水师中题补,以三成由兵部就各省水师中推补。至总兵缺出,由长江提督、两江总督、湖广总督三人各保堪胜人员,平日开单保奏,届时恭候特旨简放。

第十六条、饷项出入报销

长江水师上下五千里,分防五省,若向五处藩库领饷,分归五省报销,殊觉散漫无纪,户部难于稽考。而各省入款俱有常额,若添此项兵饷,殊觉别筹维艰。查沿江厘卡,皆系水师恢复之地,水军历年口粮多取诸此。今长江既立经制水师,酌定永远章程,凡俸廉粮饷,船炮子药,一切费用,应酌留厘卡数处,在两江境内者归江宁盐道经收,在两湖境内者归武昌盐道经收。每年届发饷之时,其在楚境各营,造册呈明湖广总督、长江提督,赴武昌盐库支领;其在江境各营,造册呈明两江总督、长江提督赴江宁盐道库支领。江、楚两总督每年各自具本题销,不汇入各省藩库奏销案内,以免牵混。

第十七条、三处设药弹局

长江水师炮位大者千余斤,次者亦数百斤,所需子药最多,须常设子药局以资操演而备不虞。查湖北省城、安徽省城造药均有牛碾,最为稳便。该二省应各设火药局常川制造。江苏、江西应办硝斤协济安徽药局,湖南应办硝斤协济湖北药局。至生铁产于湖南,应在长沙设立子弹局,常川制造封门大子、熟铁群子,分解湖北、安徽两省。所有楚境各营,均赴武昌请领子药。江境各营,均赴安徽请领子药。至三局造办子药之费,由武昌、江宁两盐道库于厘金项下拨给。

第十八条、三处设立船厂

长江战船,大炮震惊,最易朽坏,定每届三年修理一次,十二年即行更换。应于湖北之汉阳、江西之吴城、江南之草鞋夹三处各设船厂,排定子、丑、寅、卯等年,某年应修整某营、某哨之船,某年应更换某营、某哨之船,轮流兴工,江境两厂,由两江总督暨长江提督委员监修。楚境一厂,由湖广总督暨长江提督委员监修。所有船厂经费,亦由江宁盐道、武昌盐道两库拨给。其风蓬一件,三年即须更换一次,杆索缆纤等物,每届修整之年,亦须酌量添换,均准在于船厂请领。

第十九条、雨篷旗帜等费

长江战船并无竹篷木舿,惟以布棚遮避雨露霜雪,名曰雨棚,最易朽腐。又如锚木、脑索、炮绳、旗帜、红油、白油等项,均须时常修换,不能待三年之期,亦不能赴船厂请领。此五者名曰杂费。酌定长龙战船每年发银六十两,舢板战船每年发四十两,交该哨官采办修饬,以壮军容。江境之船,由江宁盐道发给。楚境之船,由武昌盐道发给。

第二十条、廉俸兵米

长江水师提督现拟文武兼用,其养廉应即加重,每年支银八千两。其余俸薪、蔬菜、烛炭、心红、纸张等项,均照陆营提督之例支给。自总兵以下直至千、把,凡养廉、俸薪、蔬菜、烛炭、心红、纸张等项,均照陆营之例支给。外委准食舵粮双分,仍每年支养廉银十八两。惟陆营之例马,改为水师之座船。其水师官兵应领之米,照各省绿营陆兵例每人日支八合,亦由江宁盐道、武昌盐道两衙门于厘卡项下购米按季支发。以上子药局,船厂、杂费、廉俸兵米四条,均汇入正饷案内题销。

第二十一条、禁约三事

长江水师,旧日营规甚严,近来日就松懈。今立为经制水师,应申明定规三条决不可犯者:一曰不许登岸居住,二曰不许吸食洋烟,三曰不许赌博。如有登岸居住、吃食洋烟者,官则革职,兵则革粮。有犯赌者,由该管将领察核情节,禀明严办。

第二十二条、疏防处分

现在发逆肃清,长江水师各分汛地,专以驱逐游匪,严防劫盗为重。倘有水盗划船劫抢巨案逾限不获,由长江提督专案参劾。不得以陆营尚未开参、文员尚未开参,稍涉推诿迟廷,以重江防而绝盗风。

第二十三条、已保官阶大者借补小缺

长江水师设立营汛,待部议准后,即须补放实缺。查军兴十余载,水师员弁所保官阶,提、镇居多,副、参、游亦不少。所设营缺有限,应以保举较大之阶借补较小之缺,由臣等会同长江提督开单奏补。其现在勇丁营制,俟部议准后,应即陆续遣撤。一俟勇营撤毕,即照新定兵丁饷章发给。

第二十四条、不准私借战船

长江水师各有汛地,不得私离。且长龙、舢板均系官物,非同私物可以借用。凡各省文武出差人员,虽有紧急公务,非奉有长江提督及五省督抚专札派坐战船者,不得私借战船乘坐以图便易。违者照不应驰驿妄行驰驿例议处。各营哨官非奉有专札而以战船私借客官及朋友乘坐者,照私离汛地例议处。

第二十五条、船式炮数

长江水师修造战船式样:长龙底长四丈一尺,底中宽五尺四寸;舢板底长二丈九尺,底中宽三尺二寸;督阵舢板略加长大。长龙设大炮前后左右六位。舢板设大炮前后两位,左右设车转小炮两位。小枪、短刀、长矛、喷筒随宜配用。

第二十六条、海口添造大船

狼山镇总兵现改归长江提督管辖,该处江宽百余里,洪涛浩瀚,海风不测,长龙、舢板船身太小,有风即不能出港。狼镇所辖均系洋面,近来宁钓沙船带有炮位、枪械,每以捕盗为名,趁风行劫。拟每营造大舢板二十号,并造大船数号如红单、拖罟式样,多安炮位,巡缉内洋,以壮声威。又拟造轮船数号,分布狼山、崇明等处,于江海防务更资得力。

第二十七条、不准私设炮船亦不准水师干预盐务

炮船为江中利器,然可以御暴亦可以为暴。如准商民私造炮船,则强盗亦可造船以行劫,盐枭亦可造炮船以护私,假名伪旗,万难稽查。此后既立长江经制水师,应将民间私造炮船一概禁革。虽文武官员,亦不准私设炮船,以杜奸民影射,难于查察。如有私立炮船不立时禀报者,惟该汛之水师是问。至巡缉私盐,本以炮船为最便。然亦只准于瓜洲、汉阳两镇标下奏派战船若干号巡缉某处。某未经奏派之战船,概不准干预盐务,尤不准包庇私盐。如有包庇者,由两江总督、湖广总督严行参办。

第二十八条、建衙经费

长江水师提、镇暨副、参、游驻扎之处,均须设立衙署军装,即取诸酌留厘卡。一俟部议复准,即由臣等会同江、楚总督、长江提督派员勘估,次第建造,事竣核实报销。

第二十九条、沿江旧日水师改隶长江提督

江南之京口、狼山等营,江西之湖口营,湖北之汉阳营,湖南之岳州等营,凡向有水师之名而无炮船之实者,今各该处均立标营,改从新章,应悉归长江水师节制,以昭画一。其向无水师名目者,不必更改。

第三十条,考粮考缺操演章程

水师以使船为第一义,善放炮次之。凡考桨粮,须令一人驾一小划渡江一两次。凡考炮粮,须令连放五炮,无走火迟钝等弊。凡考应升、应补之缺,须令数船于无风之日荡桨逆行三十里,验其迟速。其哨官仍考试技艺以定等差。至校各镇之优劣,每年春季,长江提督会同两湖总督调集岳州、汉阳二标,在于武昌江面或武、汉各湖简阅一次。秋季会同两江总督,调集湖口、太平、瓜洲、狼山四标在于黄天荡等处简阅一次。阅毕会折具奏,优者酌量保奖,劣者分别参办。

附长江水师营制

一、岳州设立总兵。设中军中营游击,用船三十三号,仿参将营之例。分防自城陵矶起,至鹿角、垒石、卢陵潭、湘阴一带。

一、沅江设立参将,属岳州镇左营。分防君山、西湖及常德、龙阳、华容等河出湖之处,但不进防内河。其沅、湘等水,应由湖南另行设防。

一、荆州设立副将,属岳州镇后营。分防自荆州以下江面石首、监利一带,至荆河口止。

一、陆溪口设立游击,属岳州前营。分防自荆州河口以下江面螺山、新堤及倒口以内之黄盖湖。

一、簰州设立参将,属汉阳镇后营。分防自倒口以下江面,至沌口止。兼防金口以内之斧头湖。

一、汉阳设立总兵。设中军中营游击,用船三十三号,仿参将营之例。分防自沌口以下江面,至团风止。并防省城两岸后湖、青林等湖。其汉水上通樊城一千余里,及各支河汊湖,应由湖北另行设防。

一、巴河设立游击,属汉阳镇右营。分防自团风以下江面黄州、兰溪,至道士洑止。并防樊口以内之梁子湖。

一、田家镇设立副将,属汉阳镇前营。分防自道士洑以下江面

 源口、蕲州、武穴,至陆家咀止。并防

 源口及隆坪以内之湖。

一、湖口设立总兵。设中军中营游击,分防自陆家嘴以下江面九江、十八号,至老洲头止。

一、吴城设立参将,属湖口镇左营。分防自湖口以内姑塘、南康、渚矶一带。

一、饶州设立参将,属湖口镇后营,分防都昌、鄱阳、康山一带。其彭蠡湖东通广信、乐平、浮梁各河,南通省城赣江,均由江西另行设防。

一、华阳镇设立游击,属湖口镇右营。分防自老洲头以下彭泽、香口,至东流止。并防吉水沟以内各湖。

一、安庆府设立副将,属湖口镇前营。分防自东流以下江面黄石矶、李阳河一带,至枞阳止。并防北岸盐河及枞阳以内之湖,南岸通殷家汇之河。

一、大通设立参将,属提标后营。分防自枞阳以下江面池州、土桥一带,至荻港止。

一、芜湖设立游击,属提标右营。分防自荻港以下江面,至裕溪口止,并防湾沚、青弋江等内河。

一、裕溪口设立参将,属提标左营。分防江面东、西梁山,至金柱关止,并防运漕、巢县、无为州各内河及巢湖百余里。

一、太平府设立提督衙署。设中军中营副将,分防金柱关以下江面,至乌江止。

一、金陵草鞋夹设立参将,属提标前营。分防自乌江以下江面,至通江集止,并防江浦、六合之内河。

一、瓜洲设立总兵。设中军中营游击,分防自通江集以下江面,至焦山止,并防内河,至扬州止。自扬州以上高邮、宝应诸湖,应由淮扬镇总兵另行设防。

一、孟河口设立游击,属瓜洲镇右营。分防南岸各夹江,自焦山起至江阴口止。其南岸各内河,应由松江提标另行设防。

一、三江营设立游击,属瓜洲镇左营。分防北岸各夹江,自焦山起至靖江口止。其北岸各内河,应由淮扬镇标另行设防。

一、江阴设立副将,属瓜洲镇前营。分防自江阴口以下江面,至鹿苑港止,及常阴、寿兴等沙。其鹿苑港以下,由福山镇标接防。

一、狼山镇总兵,即旧日所设者,应添设两营水师,兼隶长江水师提督管辖。查狼山镇原统中、左、右三营,盐捕、扬州、三江、泰州、泰兴、掘港六营,共九营。今拟一切悉仍其旧。惟于通州设一游击,名曰绥通营。分防自靖江八围港以下江面,至通州止。其船用长龙二号,督阵舢板一号,二十人之大舢板十号,十四人之舢板十号,仍酌添红单、拖罟等船。

一、海门厅设立副将,名曰绥海营。分防由狼山至海门一带北岸江口海汊。其船只用长龙二号,督阵舢板二号,大舢板二十号,仍酌添火轮船并红单、拖罟等船。至崇明一带南岸海汊,则归江南提督分防。

以上新设岳州镇标四营,汉阳镇标四营,湖口镇标五营,提标五营,瓜洲镇标四营,添设狼山镇标二营,共二十四营。内副将六营,参将七营,游击十一营。

343.附录明谕 答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(同治五年)正月初七日

同治五年正月初七日,准兵部火票递到同治五年正月初四日内阁奉上谕:

官文、曾国藩等奏,会议长江水师营制事宜一折,着军机大臣会同该衙门妥议具奏,单二件并发。钦此。

344.黄岩镇总兵丁泗滨请饬赴本任片十二月二十八日

再,提督衔浙江黄岩镇总兵丁泗滨,向带外江水师正中营驻防武穴、田家镇一带。于二月间因旧伤复发,请假四个月回籍调理,所有正中营事务,暂委总兵赵荣亮代管。该员续又展假三月。臣恐营务日久废弛,商之水师提督黄翼升,察看赵荣亮果能胜任,即行札委管带。旋据黄翼升呈称,已札赵荣亮接管正中营。丁泗滨病痊销假。现在水师别无应带之营,而浙江黄岩镇系海疆要缺,未便任其虚悬,相应请旨饬令丁泗滨迅速前赴本任,以重职守。除给咨外,理合附片陈明。谨奏。

345.附录明谕 着丁泗滨迅赴本任(同治五年)正月初七日

同治五年正月初七日,准兵部火票递到同治五年正月初四日内阁奉上谕:

曾国藩奏请饬病痊之总兵赴任等语。浙江黄岩镇总兵丁泗滨,着即迅赴本任,以重职守。钦此。